某甲于2019年1月25日投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乙管理企业事务。甲与乙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并载明:乙仅对500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2019年3月5日,乙以独资企业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一项1500万元的购货合同。丙公司依照合同按期供货,独资企业却未按期付款,双方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作为法官,依法应支持如下主张。 ( )
A.乙受委托管理企业,代表企业订立合同,购货合同有效,应依照合同履行
B.甲、乙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中载明,乙仅有500万元的交易决定权,1500万元的付款超越了500万元的决定权,不能付款 C.乙向丙出具甲、乙订立的委托管理合同后,可不履行付款义务 D.乙向丙出具甲、乙订立的委托管理合同后,付款500万元,其余款项不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