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1日甲与乙签订一份购销食品机械的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乙供给买方甲某型号的食品机械10台,每台售价5万元,共计50万元,交货日期为2018年12月底,买方甲应将货款于2018年11月22日前交给卖方乙在本地的开户银行。合同订立后不久,买方甲从2018年11月6日的一张报纸上看到一篇报道,得知卖方乙已濒临破产。甲考虑到如果再付款给乙,必然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11月8日甲向乙发出拒付货款的通知,要求乙提供担保后在履行11月22日前付款的义务。
要求分析:甲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