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1日,向乙公司赊销A产品1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单位售价100元,价款共计10000元,增值税1300元.为及早收回货款,在合同中规定现金折扣的条件为2/10,1/20,N/30;
(2)3日,向丙公司销售剩余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0000元,增值税6500元,收到一张面值为565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
(3)5日,上月出售给丁公司的10件A产品,因商品质量问题被退回,该批商品的销售收入已确认,销售成本已结转,但货款尚未收取.该批商品的单位售价为100元,共计1000元,增值税130元,单位销售成本50元;
(4)8日,收到转账支票一张,系乙公司付清其赊购的100件A产品货款.支票交银行办理进账手续;
(5)12日按合同发给戊公司B商品5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单位售价1000元,价款共计50000元,增值税6500元.签发转账支票一张,代垫运杂费800元.发货后,办妥托收手续;
(6)15日,上述销售给戊公司的50件B商品到货后,戊公司发现质量不合格,经协商在价格上给予10%的折让,已取得税务部门开具的索取折让证明,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求:根据以上经济业务作出相关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