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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教组卷
  • 题型:综合运用题 题类:单元测试 难易度:中档

    2018年3月,甲、乙、丙、丁四名下岗职工,决定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从事家电销售,并签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约定的部分内容如下:
    (1)甲以货币出资8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5万元,丙经甲、乙、丁同意,以劳务出资3万元,丁以专利出资4万元.
    (2)由甲一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参与.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经营期限.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实:(1)甲为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18年7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王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2)2019年1月,丁向其他合伙人提出退伙,并于2019年3月依法撤资退伙.2019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东方商场就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30万元,要求甲、乙、丙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3)丙的好朋友孙某很想加入该合伙企业,遂与丙约定在合伙企业的份额转让给孙某.乙知道后,坚决不同意,并表示愿意出同等价格购买.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若丁向东方商场偿还了30万元的债务,可以向其他当事人追偿的数额是多少?
    (3)丙将其在合伙企业的份额转让给孙某的主张是否成立?合伙人乙与孙某谁享有优先购买权?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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