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该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核算,有关资料如下:
(1)2020年4月1日原材料账户期初余额为160000元,材料成本差异贷方余额为7000元。
(2)4月8日,开出转账支票购入原材料一批,买价160000元,增值税为20800元,支付运杂费3800元。其计划成160000元,材料已经入库。
(3)4月30日,该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用于继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乙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发出材料一批,计划成本为70000元。
(4)按合同规定,甲企业用银行存款支付乙企业加工费4600元(不含增值税),以及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5)甲企业用银行存款支付往返运杂费600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6)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完成后的材料计划成本为80000元,该批材料已验收入库。
要求:
(1)计算甲企业4月末的材料成本差异率及委托加工过程中应支付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2)编制甲企业购入材料;委托加工材料发出;支付有关税费和入库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