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为销售自产产品。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13%,该公司2020年12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1日,向乙公司销售商品2000件,该商品标价200元/件,由于乙公司采购数量较大,在价格上给予5%的商业折扣,当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发走货物。该批商品的成本为120元/件。新威公司为及早收回货款,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2/10,N/20。
(2)3日,乙公司通过电子汇兑方式支付所欠款项转入时威公司银行账户。(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3)5日,向丙公司销售不需要材料一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增值税2.6万元,材料的成本为15万元,收到丙公司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抵偿材料款。
(4)31日,时威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余额-30万元,当年实现净利润为330万元,按照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宣告分配股东现金股利10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作出时威公司2020年12月相关会计处理并计算未分配利润的期末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