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达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3%,2019年10月份发生下列部分经济业务:
(1)3日,向B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额为13000元,并以电汇结算方式代B公司垫付5000元运输费,货物已发出,尚未收款。
(2)10日,向W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商品标价为200元/件,共计3000件,由于对方购买数量较多,给予2%的商业折扣,同时附有现金折扣条件为2/10,N/20,货物于当天发出,同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3)18日,收到W公司转来的货款存入银行(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4)20日,收到B公司通知,之前销售商品因质量问题要求给予10%的销售折让,我公司同意对方要求。其余货款当日收存入银行账户。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编制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