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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教组卷
  • 题型:综合运用题 题类:单元测试 难易度:中档

    2010年1月,赵明、王文、李海三人共同设立了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名叫大发食品厂,协议约定:赵明以劳务出资,王文以现金出资10万元,李海以实物出资作价人民币8万元。合伙企业成立后,2011年3月向甲公司购货,未付货款10万元。2011年5月王文提出要退伙,由于经营良好,赵明、李海二人同意其退伙请求,并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一个月后,张静入伙。入伙后,由于经营不善,企业严重亏损,于2011年9月赵明、李海、张静决定解散该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6万元的财产进行了分配,但对欠甲公司的货款未予偿还。甲公司向赵明求偿,赵明说自己是以劳务出资,不负清偿责任;甲公司向王文求偿,王文说自己已经退伙,没有清偿的义务;甲公司向李海求偿,李海说自己只能清偿一部分;甲公司向张静求偿,张静说自己是新入伙的,对入伙前的债务不负清偿的义务。
    要求分析:
    (1)赵明以劳务出资合法吗?简要说明理由。
    (2)张静、赵明、李海、王文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对甲公司的债务应如何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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