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9月经营状况如下:
(1)生产食用酒精一批,将其中的50%用于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万元,税额1.3万元。
(2)将剩余50%的食用酒精作为酒基,加入食品添加剂调制成38度的配制酒,当月全部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8万元;税额2.34万元。
(3)配制葡萄酒一批,将10%的葡萄酒用于生产酒心巧克力,采用赊销方式销售,不含税总价为20万元,货已经交付,合同约定10月31日付款。
(4)将剩余90%的葡萄酒对外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6万元;税额4.68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企业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万元,其他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
(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业务(4)应缴纳的消费税;
(5)计算该企业9月应缴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