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于2019年6月发生如下购车行为。
(1)向某汽车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一辆自用的载货汽车、一辆自用的挂车和与车辆配套的备用件,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载货汽车价税合计款203400元,挂车价税合计款79100元,备用件价税合计款3390元。
(2)接受某汽车制造厂赠送新小汽车1辆并自用,购置该车辆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价格为120000元。经税务机关审核,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上述同类车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为100000元/辆,小汽车的成本为70000元,成本利润率为8%。
(3)该公司自产自用一辆小汽车,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汽车的零售价为101700元,经税务机关审核,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上述同类车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为80000元/辆。要求:计算该公司应纳的车辆购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