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普通合伙企业(简称A企业)于2015年1月设立,出资人由3名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为甲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和自然人丙。合伙协议约定如下内容:
(1)本企业主要从事生物制药行业的股权投资;
(2)甲公司以其专业化的投资管理服务折价500万元出资,乙公司和丙以现金出资;
(3)本企业成立后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利润按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全部分配给甲、乙两个合伙人。2016年2月,合伙人乙发现甲公司持股60%的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丁公司)也从事生物制药行业的股权投资。乙在A企业的合伙人会议上提议更换甲公司,理由是丁公司与A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甲公司已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应当将其持有的丁公司股权转让给他人,或者退伙。甲公司则认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受竞业禁止义务的约束,且乙无权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的去留。2016年3月,甲公司与各合伙人协商未果,拟将其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由当地国资委独家出资设立的戊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戊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以投资管理服务折价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合伙协议约定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利润按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全部分配给甲、乙两个合伙人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作为A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持有丁公司的股权是否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并说明理由。
(4)戊公司是否有资格受让甲公司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