俊雅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材料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2014年7月份发生如下有关货币资金的部分经济业务:
(1)出售不需用的甲材料一批,为购买方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702元,材料已发出,货款以现金形式收回;
(2)购入不需安装的生产设备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 000元、增值税额51000元,公司为销售方开具了一张转账支票用于支付该设备的价税款,该设备已运抵企业并投入使用;
(3)委托本公司开户银行将500000元汇往异地开立采购专户;
(4)从异地购入乙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400000元、增值税额68000元,该材料的价税款从异地开立的采购专户中支付,该批材料尚未验收入库;
(5)月末,公司在现金清查中发现现金长款200元,经查属于支付给个人的款项。
要求:编制俊雅公司有关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