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拟发起设立惠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友公司),初步拟订的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如下:
(1)注册资本1500万元,其中赵某、孙某以货币出资。赵某认缴的出资额为人民币300万元,孙某出资额为人民币200万元;钱某以厂房一处出资,评估价为800万元;李某以专利技术出资,其评估价值为200万元;周某以劳务出资。
(2)公司董事会由赵、钱、孙、李、周和王组成,由钱某担任董事长,也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赵某为公司总经理;王是该公司普通职工,被指定为公司董事;公司不设立监事会,由孙某和一个被指定的职工代表任执行监事。公司在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后,召开了第一次董事会,经讨论,董事会决定了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公司从专利局获悉李某的专利技术在一年前因未按规定缴纳年费被提前终止,而李某对此全然不知。
要求: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分析案例所列示的各项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