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区的一家百货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6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采购商品不含税价款3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不含税运费3万元,取得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
(2)支付不含税广告费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3)购买一辆小汽车自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万元,增值税2.6万元。
(4)销售粮食;食用植物油取得含税销售额21.8万元。
(5)销售化妆品套装取得含税销售额45.2万元。
(6)零售金银首饰取得含税销售额56.5万元。
计算:(1)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
(2)当月销项税额;
(3)本月应纳增值税额;
(4)本月应纳消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