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天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3%,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2020年7月初A材料结存2000千克,金额200000元,7月份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采购A材料500千克,收到对方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58800元,增值税7644元,材料尚未收到,开出一张银行汇票支付货款。
(2)收到A材料,在验收入库时发现短缺10千克,经查明原因,为中途合理损耗。
(3)从原料库领用800千克用于生产产品。
(4)采购A材料400千克,对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46000元,增值税1380元,材料验收入库,货款尚未支付。
(5)采购A材料1000千克,收到对方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13000元,材料验收入库时发现短缺100千克。货款尚未支付。
(6)经查短缺100千克的A材料,其中40千克为对方少发货,60千克运输公司包赔。
(7)从原料库领用1500千克用于生产产品。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计算如下问题:
(1)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算发出材料成本、结存成本。
(2)用先进先出法计算发出材料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