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购销业务情况如下:
(1)购进生产原料一批,已验收入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款分别为23万元、2.99万元,另支付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万元;
(2)购进钢材20吨,已验收入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税款分别为8万元、1.04万元;
(3)直接向农民收购用于生产加工的农产品一批,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发票上注明价款为44万元;
(4)销售产品一批,货已发出并办妥银行托收手续,但货款未到,向购买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42万元;
(5)将本月外购20吨钢材及库存的同价钢材20吨移送本企业修建产品仓库工程使用;
(6)期初留抵进项税额0.5万元。
(已知: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通过认证)。
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和期末留抵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