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米公司与致远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设代销业务是其主营业务。2019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
①8月2日青米公司委托致远公司代其销售A产品300件,A产品协议价每件40元,成本价每件20元,按10%支付给受托方手续费;
②8月10日致远公司对外销售A商品200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价格8000元,增值税1040元;
③8月30日致远公司向青米公司开具代销清单,并收到青米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代销价税款尚未收到。
要求:(1)编制青米公司相关的会计分录;
(2)编制致远公司相关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