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增值税税率为13%,2019年5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购入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50000元,材料已经验收入库,款项已经支付;
(2)销售产品一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70000元,产品已经发出,款项已经收到;
(3)领用产品一批用于在建工程,成本价19000元;
(4)领用原材料一批用于集体福利,原材料的进价为20000元;
(5)当月上交增值税12000元.
要求:计算当月增值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多交或未交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