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一企业与日本某公司经过商洽,计划在中国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意向中约定:
(1)中方以货币出资150万元人民币,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50万元,日方以先进的设备作价50万出资;
(2)中、日双主必须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缴清各自的出资;
(3)合营合同签订之日,该合营企业即宣告成立并开始进行经营活动。
(4)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利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5)如合营企业经营状态恶化,必要时经合营双方同意,可适当减少该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6)合营期满时,合营企业的股东资产归中方所有,但日方在合营期内中可先行收回投资。
请逐条说明以上事项是否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