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礼花厂2018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
①委托乙厂加工一批焰火,甲厂提供原材料成本为37.5万元。当月乙厂将加工完毕的焰火交付甲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加工费5万元。
②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焰火60%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8万元,将其余的40%用于连续生产A型组合焰火。
③将生产的A型组合焰火的80%以分期收款方式对外销售,合同约定不含税销售额36万元,6月28日收取货款的70%,7月28日收取货款的30%,当月货款尚未收到。另将剩余的20%焰火赠送给客户。
(注:焰火消费税税率为15%)
要求:(1)计算当月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判断业务②中用于销售的焰火是否应缴纳消费税并说明理由,如果需要缴纳,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6月业务③应缴纳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