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化工品的公司,2018年全年主营业务收入25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1300万元,营业外收入24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6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460万元,营业外支出210万元,税金及附加240万元,销售费用120万元,管理费用130万元,财务费用105万元;取得投资收益282万元,其中来自境内非上市居民企业分得的股息收入100万元。当年发生的部分业务如下。
①将自发行者购进的一笔三年期国债售出,取得收人116万元。售出时持有该国债恰满两年,该笔国债的买入价为100万元,年利率5%,利息到期一次支付。该公司已将16万元计入投资收益。
②向职工集资100万元,借款利率12%,同期银行利率8%。
③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50万元。
④通过教育部门捐款80万元。
⑤当年发生广告支出480万元,以前年度累计结转广告费扣除额65万元。
⑥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30万元。
⑦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40万元。
⑧2016年度、2017年度经税务机关确认的亏损额分别为60万元和40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应纳所得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