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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教组卷
  • 题型:综合运用题 题类:单元测试 难易度:中档

    (20分)王某、李某、赵某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康明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康明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如下:王某的出资为现金10万元,李某的出资为劳务5万元,赵某的出资为作价20万元的房屋一栋,不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且赵某保留对房屋的处分权.
    康明企业成立后,王某提议改变康明企业名称,李某表示同意,赵某表示反对,合伙协议对该事项的决议规则未作约定.康明企业由于经营不善,造成8万元的到期债务不能清偿.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和我国现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合伙协议约定的赵某的出资方式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改变康明企业名称的提议是否能够通过?说明理由.
    (3)对于8万元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王某,李某,赵某应承担什么责任?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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