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分)甲为某国有企业,乙为某高科技研究所,双方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甲为委托方,乙为开发方.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开发"A型节能器",甲方支付开发经费120万元(包括报酬),开发周期为2年.但合同中未约定开发完成的技术成果的归属等内容.合同订立后,甲按合同如期支付了开发经费,提供了有关背景资料和原始数据.在开发过程中,乙因开发经费不足,多次找甲要求补充经费,遭甲拒绝.乙在遭拒付3个月后,单方宣布解除合同,时值开发周期的前期.乙研究所在工程师王某继续努力研制下,终于开发了"A型节能器",王某于2017年5月申请并取得了实用新型专利权.乙研究所随即提出异议,认为王某的发明应属于职务发明,专利行政部门在查清事实后作了更正.当王某要求在专利文件上写明自己是设计人时,乙认为既然是职务发明,专利权属于单位,故拒绝王某的要求.
在2018年2月,乙研究所发现市面上出现了仿冒的"A型节能器",乙认为无关大碍,不予理会.直到2020年3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请结合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甲企业对乙研究所独家申请专利表示异议,认为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共同所有,此异议是否成立?为什么?
(2)如果甲、乙技术开发合同有效,乙方是否有权单方宣布解除合同?为什么?
(3)乙研究所认为王某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专利权属于单位,所以王某不享有在专利文件上写明自己是设计人的权利,这种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4)如果乙研究所告他人侵犯专利权,能否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