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华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至2019年发生有关交易性金融资产业务如下。
(1)2018年1月1日从上海市证券交易所购人甲上市公司股票100万股,支付价款15 000000元(其中:包含已宣告发放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800000元),另支付相关交易手续费用45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税额2700元,志华公司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管理。
(2)2月20日,收到甲上市公司向其发放的现金股利800 000元。
(3)12月31日,持有甲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为13800000元。
(4)2019年2月20日,甲上市公司决定发放2018年现金股利。志华公司应分得1000000元。
(5)2019年3月20日,收到甲上市公司分的股利1000000元。
(6)2019年5月20日,志华公司出售该股票,售价18000000元(不考虑增值税)。
要求:做出志华公司2018年至2019年有关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