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米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采用计划成本对A材料进行核算。2019年7月1日,库存A材料的计划成本为3000千克,计划单价8元。材料成本差异为借方1100元。本月发生有关业务如下:
(1)7月8日,购入A材料一批,货款40000元,增值税5200元,有关款项已通过银行支付,该批材料的计划成本为43500元,材料尚未到达;
(2)7月10日企业以银行存款购人A材料6000千克,单价6元,增值税税率为13%,材料入库时短缺40千克,为途中合理损耗;
(3)7月12日企业从外地购人A材料600千克,每千克5元,增值税税率为13%,运费200元,增值税税率9%,款项均以银行汇票支付,材料验收人库;
(4)7月28日,7月8日购人的材料验收入库;
(5)7月29日,购入A材料一批,发票账单尚未收到,该批材料的计划成本16500元,至月末仍未收到发票账单。
(6)月末,根据发料凭证汇总表:领用A材料16000元,其中生产领用10000元,辅助生产部门领用4000元,企业行政管理部门领用2000元。
要求:根据以上的经济业务,编制相关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