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山东) 玉冠公司为增值税一纳税人,2016年7月发生的有关固定资产的部分经济业务如下:
(1)购入一条需要安装的生产线,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4500 000元,增值税额765000元,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以上款项。生产线交付安装部门安装,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
(2)安装生产线领用外购材料一批,成本价50000元,该批材料购买时已抵扣进项税额8500元;领用自产产品一批,成本价80000元,售价120000元。
(3)安装生产线发生应付安装工人工资20000元,应负担辅助生产费用60000元。
(4)用转账支票支付其他安装费用75000元。
(5)月末,该生产线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假定该生产线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净残值率为6%,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要求:(1)根据以上经济业务编制玉冠公司相关会计分录;
(2)编制玉冠公司该生产线2016年10月计提折旧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