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山东) 玉惠商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3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5日,进口一批货物,国外买价为850万元,另支付该批货物运抵我国海关前发生的包装费2万元、运输费15万元、保险费13万元。货物报关时,按规定缴纳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并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随后又支付国内运输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6万元,增值税额0.66万元。
(2)10日,支付广告服务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万元,增值税额0.3万元。
(3)12日,购入2辆全新小客车自用,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价款70万元,增值税额11.9万元。
(4)18日,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上月购进的一批货物30万元,向对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旧货物作价2万元入库。
(5)27日,本月5日进口的货物全部在国内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1200万元,销售的同时收取包装、装卸费等共计5.1万元。
(注:货物进口关税税率为15%、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7%、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当地规定小客车年车船税额810元/辆。假设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要求:(1)分别计算公司进口环节应缴纳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2)计算公司本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3)计算公司本月的销项税额;
(4)计算公司本月应纳增值税;
(5)计算公司购入小客车应纳车辆购置税;
(6)计算公司本年度应纳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