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玉良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货采用实际成本法计价,2019年8月发生的与货币资金有关的部分经济业务如下:
(1)1日,将多余现金2500元送存银行。
(2)4日,从济宁公司购入商品一批,价款30000元,增值税3900元。双方约定预付45%的价款,并以银行存款付讫。
(3)8日,以银行存款支付7月23日从嘉祥公司购进B材料的价税款。(7月23日从嘉祥公司购进B材料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40000元,增值税5200元。当时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折扣计算不考虑增值税)
(4)12日,用现金支付印花税200元。
(5)18日,从泰山公司购入A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45000元,增值税5 850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材料验收入库时发现短缺200元,经查属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6)22日,收到嘉兴运输公司赔偿款3000元存入银行。
(7)31日,以银行存款支付本月应缴纳的增值税67500元。
(注:上述业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
根据玉良公司2019年8月份的经济业务资料,编制下列两张汇总付款凭证,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