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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教组卷
  • 题型:综合运用题 题类:单元测试 难易度:难

    2017年9月,甲、乙、丙、丁协商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丁系辞职职工,丙为有限责任公司,其拟订的合伙协议约定:甲以劳务出资,而乙、丙以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由甲、乙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丙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为有限承担责任,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经过纠正有关问题后,合伙企业得以成立。开业不久,丁发现甲、乙的经营不符合自己的要求,随即提出退伙。在该年11月下旬丁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该年11月底,在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情况下,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王某就11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丁认为其已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入伙人戊则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2017年12月,戊向鲁龙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时,在仅征得甲的同意后,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给鲁龙有限责任公司。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回题。
    (1)丙是否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说明理由。
    (2)在合伙企业的设立中,请指出不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对债权人王某的请求,合伙人应如何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
    (4)假设合伙协议约定只有甲和丁有权执行合伙事务、乙和丙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而乙与鲁龙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份合同,鲁龙有限责任公司并不知道合伙协议对乙的职权限制,甲、丁知悉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企业的利益,并明确地向鲁龙有限责任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那么,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并说明理由。
    (5)戊的出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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