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哲公司(委托方,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0月与云栋公司(受托方,一般纳税人)签订了一份委托代销商品协议,采用买断方式,受托方将委托方代销商品(甲产品)售出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后,委托方向受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代销清单收回货款,增值税税率均为13%。有关资料如下:
(1)2019年10月10日,云哲公司按协议发给云栋公司甲商品500件,协议约定价为每件250(不含税),甲商品的生产成本为每件150元。
(2)至2019年10月31日,云栋公司共卖出即商品300件,单位售价为339元(含增值税),价款已收存银行,未向云哲公司开具代销清单。
(3)至2019年11月20日,云栋公司将剩余的200件甲商品全卖出,单位售价仍为339元(含增值税),价款已收存银行,未向云哲公司开具代销清单。
(4)2019年11月21日,云栋公司向云哲公司开具了全部500件甲商品代销清单,云哲公司随即向云栋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25000元,增值税额16250元。
(5)2019年11月25日,按照协议云栋公司将500件甲商品的价税款划转到云哲公司的银行账户中。
要求:(1)做出云哲公司相关的会计分录。
(2)做出云栋公司相关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