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昌集团为从事汽车租赁;装饰;修理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3月发生以下业务:
(1)销售汽车装饰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40000元。
(2)提供汽车修理修配劳务,取得不含税收入24000元。
(3)提供出租小汽车业务,取得不含税租金收入10000元。
(4)购进纪念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900元,将全部用于集体福利。
(5)从新锐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为20000元。
(6)支付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含税运输费10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7)当月将本企业使用过的2008年购入的一台设备销售,该设备购入时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取得含税销售收入20600元。
(8)因管理不善丢失一批以前月份购进的原材料(已抵扣进项税额),账面成本为6000元。
要求:
(1)计算该企业本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计算该企业本月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3)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缴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