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甲、乙、丙三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公司。甲、乙、丙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
①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光华实业公司,委托甲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名称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甲经与乙、丙商妥后予以纠正。
②2016年1月10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甲颁发了于当日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光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华公司)。2016年2月,光华公司拟与美国丁公司在本市投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经商谈达成初步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合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光华公司以现金及实物出资160万元,丁公司出资折合人民币40万元;双方各派1名代表组成董事会。后因其他原因,该合营企业未设立。
③2016年4月,光华公司发生严重财务危机,为此,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并一致通过,决定公司解散。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设立的发起人协议中关于公司名称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2)光华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哪一天?
(3)光华公司与美国丁公司达成的初步协议中有哪些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之处?为什么?
(4)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