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清公司委托N公司加工原材料,2019年4月1日甲公司发出原材料,成本为80万元,N公司收取加工费10万元,增值税率为13%,另根据税法规定,由N公司代收代缴消费税,消费税率为10%,因市场上无相应商品的公允价可供参考,允许按组成计税价格来计征消费税,鲁清公司收回加工物资后,需进一步加工成A产品后再出售,假定A产品最终售价为120万元,消费税率为10%。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编制如下会计分录。(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1)发出原材料时。
(2)支付加工费和进项税额时。
(3)支付加工物资的消费税时。
(4)最终出售A产品时。
(5)月末交纳消费税时。
(6)N公司收取加工费和代收代缴消费税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