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日,乐天公司与智辉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如下:
(1)乐天公司在3月10日前支付2万元预付款,其余款项在智辉公司每次交货后10日内付清相应款项。
(2)智辉公司在7月10日前交付60%的货物,8月19日前交付其余的货物。
(3)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
2月5日,智辉公司突发火灾,严重影响了履行债务的能力。乐天公司于是通知智辉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后经智辉公司交涉,乐天公司同意由天宇公司为智辉公司作一般保证,乐天公司按期向智辉公司支付预付款,合同仍继续履行。6月5日,智辉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首批货物,乐天公司按合同约定予以结算相应款项。8月19日,智辉公司未交货,乐天公司先后要求智辉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天宇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均遭到拒绝。9月5日,乐天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智辉公司和天宇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乐天公司与智辉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简述理由。
(2)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有哪些?乐天公司通知智辉公司中止履行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简述理由。
(3)乐天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后,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4)天宇公司拒绝乐天公司要求其为智辉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述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