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市区的宏远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与销售各类化妆品,2019年10月发生业务如下:
(1)委托正祥公司加工一批A类高档化妆品,发出材料成本为120000元。加工完毕,收回A类高档化妆品,支付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000元,增值税额6500元。正祥公司代收代缴消费税,正祥公司同类高档化妆品的销售价格为210000元。
(2)将上述收回的A类高档化妆品其中的50%与其他普通化妆品组成套装礼盒,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180000元(其中,A类高档化妆品130000元,其他普通化妆品50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将自产的一批B类高档化妆品作为样品赠送给经销商正欣公司,由于该产品尚未上市销售,因此无市场价格,已知其生产成本为80000元,产品成本利润率为5%。
(4)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农产品一批,用于生产A类化妆品,开具的收购发票上注明价款为400000元;为此交易支付一笔运费,取得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格为3200元;后因管理不善,造成该批农产品3/5霉烂变质。
(注: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5%,成本利润率为5%,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通过认证)
要求:(1)计算正祥公司受托加工的A类高档化妆品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宏远公司本月应缴纳的消费税(不包括代收代缴消费税)。
(3)计算宏远公司本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4)计算宏远公司本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算结果保留2位小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