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系某企业辞职职工,2020年8月,三人拟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以货币出资,丙以劳务出资,各合伙人按平均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委托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丙无权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5万元以上的合同。
合伙企业依法成立后,为扩大经营,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于2020年9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0万元,期限为6个月。2020年10月,甲提出退伙,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但未涉及银行贷款事项。2020年11月,在如实告知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条件下,合伙企业接纳公司丁入伙。后来,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21年3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遂向甲;乙;丙;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乙称自己只能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丙觉得自己没有实际缴付资金,不应承担偿还贷款义务;丁则表示这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是否合法?并分别说明法律依据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假如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某贸易公司对丙的权限并不知情,而与之签订了一份标的额8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