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原材料按照实际成本核算,2020年9月发生下列业务:
(1)从乙公司购进甲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80000元,增值税10400元,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1000元,增值税90元,材料入库,款项用转账支票支付。
(2)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验收入库的甲材料50000元,取得普通发票。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一张。
(3)销售应交消费税产品,取得销售收入100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13000元,款项已办妥了托收手续。
(4)将自产产品无偿赠送给希望小学,成本20000元,计税价格30000元。
(5)将上月购进的10000元(增值税1300元上月已经抵扣)原材料用于职工福利。
(6)开出银行支票上缴上月未交增值税10000元。
(7)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80000元(不含税),税率6%,款项存入银行。
(8)按税率10%计算本月应交消费税。
要求:编制上述业务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