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风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3%,2020年10月份发生有关销售经济业务如下:
(1)采用收手续费方式委托A公司销售甲产品,发出产品500件,单位成本260元/件,约定售价500元/件,协议规定按不含税售价的10%支付手续费,月末收到A公司开来代销清单注明销售200件,立即向A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收到A公司开来手续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6%。收到A公司扣除手续费后的货款存入银行。
(2)与W公司签证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向W公司销售甲产品300件,售价为500元/件(不含税),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分三期收款,当月收取货款的50%,9月份收取30%,10月份为20%。向W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到货款存入银行。甲产品成本为300元/件。
(3)与S公司签证一分购销合同,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甲产品,合同价格450元/件,当日发出甲产品1000件,S公司对外实际售价520元/件,月末收到S公司开来代销清单,共销售600件,春风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公司结清款项。甲产品成本为300元/件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作出春风公司相关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