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一家居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彩色电视机,2020年度实现会计利润850万元,全年已经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200万元。2021年初,该企业财务人员对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该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相关财务资料如下:
(1)销售彩电取得不含税收入8600万元,与彩电配比的销售成本5660万元;
(2)出租不动产取得租金收入200万元;
(3)接受原材料捐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材料款50万元,增值税税额6.5万元;
(4)取得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
(5)购进原材料共计3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390万元;
(6)销售费用1650万元,其中广告费1400万元;
(7)管理费用85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90万元;
(8)财务费用80万元,其中含向非金融企业借款500万元所支付的当年利息40万元(当年企业向金融机构同期同类借款的年利率为5.8%);
(9)已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540万元,拨缴工会经费15万元,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82万元;职工教育经费47.6万元;
(10)营业外支出300万元,其中包括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的捐款15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广告费应调整的应纳所得税额;
(2)计算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财务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公益性捐赠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该企业2020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应补缴或者退回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