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商场与长虹公司于2020年7月3日签订了一份建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中信商场向长虹公司购进150吨建材,每吨单价2000元,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发货,货到后三日内立即付款。长虹公司于7月19日发货,中信商场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于7月20日告知长虹公司将不能履行合同付款义务。长虹公司赶紧另找卖家。于7月24日与昌隆公司签订150吨建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昌隆公司以每吨单价1900元价格购进这些正在托运中的建材,货到后5日内付清货款,如有违约,违约方承担合同总价款的20%的违约金,为保证合同履行,昌隆公司先支付6万元定金。
长虹公司于7月25日传真通知中信商场解除合同,但建材在运输途中于7月26日遭遇泥石流,其中有50吨建材遭到毁损。昌隆公司以只收到100吨建材为由拒绝付款,并要求长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经协商未果。长虹公司将昌隆公司诉至法院。
要求分析:
(1)长虹公司通知中信商场解除合同,中信商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长虹公司与昌隆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定金条款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3)昌隆公司拒付货款的理由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