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山东)2018年1月,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的青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水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出资比例分别为30%、35%、20%、15%,其中赵某、钱某、孙某以现金出资,李某以设备出资,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青水公司成立后发生以下事实:
(1)2018年3月,公司发现李某实际出资的设备仅值50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75万元;
(2)2018年8月,公司召开了临时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时,赵某、孙某、李某表示同意,钱某表示反对;
(3)2019年3月,股东会决议增选非职工代表周某为公司监事。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和我国现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李某出资差额25万元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2)2018年8月临时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2019年3月股东会增选非职工代表周某为公司监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