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售价均为不含税价格。2020年6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向长江公司销售甲产品50件,单价1000元,增值税6500元,收到2个月期限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
(2)采用赊销方式向阳光公司销售乙产品30件,单价600元,增值税2340元,付款条件为2/10、1/20、n/30。
(3)采用托收承付方式向海尔集团销售丙产品100件,单价100元,增值税1300元。用银行存款代垫运杂费500元,已办妥托收手续。
(4)向星河公司销售一批产品,标价为100000元(不含增值税),因购买量大,公司给予购货方5%的商业折扣,收到一张银行汇票存入银行。
(5)大华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退回上月销售的甲产品10件,价款10000元。公司收到退货入库,实际成本7600元,签发一张转账支票支付退货款。
(6)海尔集团发现所购丙产品外观出现质量问题,要求公司给予10%的销售折让,公司同意了这一要求。
(7)10天内收到阳光公司支付的乙产品款项,存人银行。(现金折扣不考虑增值税)
(8)向大中公司出售一批企业不需用的原材料,售价30000元,货款尚未收到。该材料的实际采购成本22000元。
(9)销售商品领用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一批,实际成本2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业务编制相关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