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山东) 惠康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材料按计划成本核算,2015年7月初,结存材料计划成本为300000元,材料成本差异为超支12000元,7月份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7月2日.购入一批材科、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224 800元:该批材料的计划成本为218 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2)7月9日,购入一批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561400元;支付运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运费为9000元,增值税税额为990元;该批材料的计划成本为602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全部款须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3)7月13日,购入一批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390 00元、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运费为12000元;该批材料的计划成本为420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全部款项尚未支付。
(4)7月27日,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购入一批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200000元;该批材料的计划成本为190000元,材料尚未验收入库。
(5)月末根据“发料凭证汇总表”的记录,原材料的领用情况如下:基本生产车间生产甲产品和乙产品领料1020000元(甲产品的定额消耗量为60.000千克,乙产品的定额消耗量为42 000千克),辅助生产车间领料80.000元,基本生产车间一般耗用领料16000元,行政管理部门领料9000元,在建工程领料70000元。
要求:(1)计算材料成本差异率;
(2)以定额消托量作为分配标准,计算甲产品和乙产品耗用材料的实际成本;
(3)计算发出材科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
(4)计算“材料成本差异”账户的期末余额,并指出余额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