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加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发生以下业务。
①将成本为600万元的产品(占全部产品的80%)对外销售,取得含税价款1000万元;另外20%的产品作为股利发放给股东。
②购人生产原料一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上注明税额51万元。
③购进一辆小汽车作为销售部门公用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上注明税额3.4万元。
④在某市购人3间房屋作为当地办事处工作用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金额为450万元。
⑤支付某广告公司广告设计费,取得该广告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金额为5万元。
⑥上月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因保管不善发生损失,已知产品的账面成本为9.5万元(含运费0.5万元,从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产品上月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已知: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保留两位小数)
要求:(1)计算该企业本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计算该企业本月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3)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缴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