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经营甲;乙两种产品,销售单价分别为8元和16元,该企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计算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商业折扣条件为:甲产品购买数量2000件以上,商业折扣为1%,乙产品购买数量在3000件以上,商业折扣2%,2020年10月发生下列业务:
(1)5日,销售给B企业甲产品2500件,商品发出,货款未收,同时以现金支付运杂费800元。
(2)10日,销售给C企业甲产品1500件,乙产品3500件,货已发,款未收,
(3)12日,接银行通知收到B企业5日的货税款。
(4)20日,接C企业通知,10日销给C企业的乙产品质量与合同不完全相符,双方协商,A企业同意给C企业5%的折让。
要求:(1)编制A企业相关会计分录;
(2)编制B企业享受现金折扣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