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分)某文化创意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8月经营业务如下:
(1)向境内客户提供广告服务,不含增值税总价款为200万元,采取分期收款站算方式,按照书面合同约定,当月客户应支付60%的价款,款项未收到,未开具发票.
(2)为境内客户提供创意策划服务,采取直接收款结算方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3000万元,由于对方资金紧张,当月收到价款的50%.
(3)购买计算机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万元,税额13万元,其中的20%奖励给员工,剩余的用于企业经营使用.
(4)为客户支付境内机票款,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2万元,燃油附加费0.18万元,机场建设费0.03万元.
(5)员工境内出差,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客票,票面金额5.995万元,另取得未注明旅客身份的出租车客票1.03万元.
(6)取得银行贷款200万元,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手续费用2万元;支付与贷款业务无关的银行咨询费10.6万元(含增值税),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实际应酬费5万元和餐饮费2万元.
(7)进口小汽车一辆用于接待客户,小汽车的关税完税价格为44万元,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其他相关资料:进口小汽车关税税率15%,消费税税率12%,上述业务所涉及的进项税相关票据均已申报抵扣)
要求:(1)计算本月销项税额.
(2)计算本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3)计算本月应交增值税额.
(4)计算该企业进口小汽车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